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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七条?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十七条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七条中的“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修改为“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2015年修改的高等教育法有哪些变化?
1.从办学目标上讲,增加了“为人民服务”,从教育方式上讲,增加了“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从培养目标上讲,由“德、智、体全面发展”拓展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2.将“社会责任感”作为了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
3.删除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实现了与民办高等学校的对接。
4.对高等学校的设立权限进一步明确。
5.对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进一步做了明确界定。
6.从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社会三方面明确了高等学校办学水平建设的责任。
7.与高等教育办学主体多元化相适应。
8.与新修订的《教育法》有效衔接。
高等学校的校长有哪些职权?
《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具体来讲,包括以下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高等学校要管理和发展必须要有规划、有制度。发展规划一般是中长期的,它的拟订权属于校长,但对于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的重大事项应交由高等学校党的基层委员会讨论。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的教育。校长有权组织教学工作,包括:选编教材、课程安排、组织社会实践、对学生进行考试、考核、进行教学改革等;有权组织科学研究工作,决定参与国家科研项目的研究攻关,与科研机构、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学术研究、技术交流,进行共同开发合作等。校长在进行教学、科学研究组织工作的同时,还要重视思想品德的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校长有权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工作需要的教师和员工,与之签订聘任合同,对那些不能胜任工作的教师和员工及时予以解聘。同时,校长有权进行学籍管理,制定有关学生入学、注册、考勤、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管理办法,规定奖励或者处分,明确各种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并组织实施。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校长对于学校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管理和保护的职权,同时,校长作为法人代表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义务。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高校的章程通常对本校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问题都会作出比较全面和具体的规定,它是高校依法办学的自律性文件,是高校进行教育、教学、管理、活动的依据。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本校章程,校长还可以享有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高等教育法是以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高等教育法是以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